【周星馳于文鳳案】于文鳳追討周星馳逾7000萬元 法官裁定于文鳳敗訴
發布時間: 2020/12/23 14:38
最後更新: 2020/12/23 20:23
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逾7,000萬,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審結,法官今(23日)頒下書面判詞,裁定于敗訴,兼須支付訟費。于一方指與周星馳維持13年情期間,一直協助他投資物業及基金,于指周承諾就其推薦投資成功獲利可獲分成10%,當中涉及投得天比高地皮項目等。周一方承認曾向于提及送出10%投資物業成功分成,但純屬情侶間表達心意,並坦言送錢給女友作禮物及獎勵。
周星馳代表律師蕭一峰表示,感謝各大傳媒和朋友連日來的關心和報導。周星馳於這個案件作為被告人,由始至終都是一個被動的角色,現希望這件事從此畫上句號。
原告于文鳳;答辯人周星馳。本案涉及投資包括天比高12號獨立屋、3個比華利山獨立屋及5個停車位,以及投資基金所獲利潤。
法官於判詞指,本案關鍵在於兩人於18年前的部份對話內容,于就本案追討共約8,000萬利潤分成。法官指周嗜好視察物業,並結合其踏單車興趣,一邊踏單車一邊視察物業。
于提及於2002年聖誕節前,因兄長問及她與周的關係,于曾指周不相信婚姻,觸發她向周要求利潤分成想法。于曾指以英語與周通電話時提及有關口頭協議,周當時表示送單車作為聖誕禮物,于則要求投資利潤分成10%。
法官認為說法不大可能,基於于應知道周平日的商業安排均由他人代勞,周曾要求于協助改進其英語能力,以英語對話亦不自在,于指當時以英語提及「純利潤」及「推薦」字眼的說法不大可能。
周的說法則是約於2002年一個晚上,在其山頂住所露台與于討論香港樓巿,周因得到于的信任及支持,提出物業投資成功便向于分成10%作為禮物,周因當時的氣氛良好而想出10%這個數字,法官認為說法合理,作為餽贈毋須就百分比作任何討論或商議。
法官指周當時認為于是協助其投資的理想人選,因于擁有的投資背景及對其忠誠,兩人當時亦已成為情侶約5年,法官不認為兩人須就分成作商業安排。
就涉案天比高地皮投標,法官接納周當時相信自己有足夠財力投標及物色商業夥伴,而于於行政上提供協助。法官裁定周一直視天比高12號自用,沒有與于達成分成口頭協議,分成討論屬情侶餽贈,沒有法律約束力,不涉任何法律關係。
至於有關3間比華利山獨立屋項目,法官指于未能證明由她促成有關投資;至於基金投資方面,基於口頭協議不受法律約束,故有關申索亦不完全,法官因此裁定于敗訴,兼須付訟費。
周星馳及于文鳳早前均就案件出庭作供,首次公開承認於97年開展這段低調戀情,直至2010年3月結束13年情。于曾供稱自97年與周發展成情侶關係後,一直協助周解決問題,包括處理海外及本地物業事宜等,並於2002年4月簽訂書面顧問協議,每月獲酬金2萬元。
于指於2002年4月前曾與周討論投資分紅一事,但當時沒有提及百分比。及至同年12月聖誕節前,于指當時兄長問及她與周的關係,于向兄長表示周不相信婚姻,並向兄長表示替周工作獲分紅。于指因兄長的提問,觸發她向周提出投資獲分10%利潤之想法。
周一方則指,向于提出獲利分10%只屬情話,於2002年一個晚上,周於山頂住所與于共進晚餐後,主動提出投資獲利分給于10%。周一方指對話是處於浪漫關係的情話,不涉商業關係。于則否認曾出現有關對話,並指「可能是另一個女子,不是我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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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